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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是否必须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

发布:2022-08-04 11:03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是基于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在实体上作出量刑减让的一种承诺,而承诺最重要的意义是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后果能有个合理的预期。然而,承诺能否实现以及多大程度上实现,仍由人民法院裁判决定。具体而言,要由法院在公开的庭审中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认罪认罚的事实基础和证据基础进行审查,对定罪和量刑进行审查,这里的审查是全面的、实质性的而且应当是有效的。因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是认罪认罚案件的后防线,它要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要防止证据不足的案件通过认罪认罚消化处理,因而增加错误定罪的风险,要防止认罪认罚系受到刑讯逼供、胁迫的结果,要防止量刑不公。一句话,法院承担着确保刑罚公平公正实现的任务和职责。因此,人民法院是否采纳量刑建议,首先,要审查认罪认罚是否自愿,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其次,要审查指控罪名是否准确,量刑建议是否适当。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才应当采纳量刑建议。反之,人民法院不应当采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可以说,关于量刑建议采纳的规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的核心与难点问题。这里的“难”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把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的效力与非认罪案件中的量刑建议作出区别,唯有如此,才能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从而使得案件及时、准确查明,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处理疑难、复杂、争议大的刑事案件。二是要把认罪认罚案件的“协商”结果与法院的庭审结果区别开来。量刑建议不是简单地等于“预期庭审结果”乘以一定的折扣比率,受诸多结构性因素制度性因素、心理因素的影响,量刑建议可能会偏离庭审结果,因此,法应当把住最后一道关,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正是基于对以上两个问题的充分考量,《试点办法》第二十条作出了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的规定,试点中取得了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固定了试点成果,将上述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广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受量刑规则不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经验有限、律师有效帮助难以真正实现、控辩协商不同于庭审等因素的影响,即便是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提出了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仍然承担着最终定罪量刑的裁判权。换言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改变刑事诉讼中的权力配置,仅仅是为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条通道,确保案件能够区别对待,合理分流,源得到合理配置,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因此,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旨在鼓励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尊重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沟通的结果。但是当法定除外情形出现时,量刑建议则不会被采纳。这恰恰体现了量刑建议仍属于求刑权的范畴,定罪量刑仍然由法院决定的属性,也恰恰体现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辩诉交易的不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辩诉交易可以就指控、量刑以及指控和量刑进行讨价还价,从而达成指控协议、量刑协议或者混合协议。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能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量刑减让,而不允许就罪数、罪名进行协商(特殊案件除外)。当然,对于不采纳量刑建议也是要适当限制的,否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难推广,其作用也难以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