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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什么情况法院不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

发布:2022-08-04 11:03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应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形包括:
 
      一是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此类案件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也不得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二是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是认罪认罚制度正当性的必然要求,当审判环节发现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情形的,则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而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三是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备要件,当被告人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时,意味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备要件缺失,只能转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四是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量刑建议从性质上而言是求刑权,它以准确定罪为前提。当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以审理认定的罪名为基础作出公正裁判,毋庸置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应被采纳。
 
      五是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综合性制度,既有实体法律的完善,又有诉讼程序的改革;既涉及侦査、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又涉及刑罚观念、执法理念、资源配置等多个方面。因此,当审判环节发现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时,从制度和刑罚的正当性要求出发,人民法院不应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需要说明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并没有将《试点办法》所规定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单独作为不得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形,而是规定可以通过调整量刑建议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来解决,实质上也认可了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不得采纳量刑建议的原有规定,我们可以将其归之为“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广过程中,检察机关仍需要进一步掌握量刑方法并积累量刑经验,以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