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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发布:2022-08-04 11:52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罪名,属于渎职罪类别内,该罪名非常常见,那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定义是什么呢?构成要件又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正义辩护网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为您详细阐述什么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三、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査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人员出境人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边防检査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这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果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私自放行,则构成了犯罪
 
      四、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人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人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如果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上述非法放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则应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因此,应依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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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正义辩护网刑辩律师团队;【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