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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明确被告人或者被告单位的居住地?

发布:2022-08-12 14:21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被告人为自然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或者部门构成单位犯罪且居住地与单位的居住地不一致的,应以分支机构、内设机构或者部门登记的住所地为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应以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居住地。

(整理:正义辩护网刑辩律师团队;【新刑事诉讼法适用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