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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2022-08-04 11:12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认罪认罚案件,有三种程序可选择适用:
      1.速裁程序。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并当庭宣判
 
      2.简易程序。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或者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被告人认罪但不认罚,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但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人独任审判;可以对庭审进行简化,具体应当按照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办理;审理期限一般是20日,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3.普通程序审理。对既不符合简易程序也不符合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或者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判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应当转程序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