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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发布:2022-08-04 11:16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实体和程序上均会带来从宽处理的后果,因此,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启动,直接关系到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相关情况”;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据此,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均有程序的启动权。从试点情况看,北京地区检察机关建议启动的占61%,侦查机关启动的占35.6%,可见,检察机关在程序启动上发挥的主体作用更为明显。试点发现,有部分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案件,由于认识原因或者其他因素,检察机关并未启动程序,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能得到全面适用,既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发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也会产生不平等待遇的问题。为保障制度的平等适用,试点过程中有的试点法院主动启动程序,据统计,北京地区审判机关启动的占3.3%。法院主动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对于平等保障认罪认罚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对于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案件,应主动启动该程序。对于被告人申请启动该程序的,应认真对待,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