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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福清试点经验

发布:2023-03-07 15:13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刑事法规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在省市政法委和福建高院、福州中院的工作部署及指导下,在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下,从206年12月初即启动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2016年12月2日,政法四家联合发布《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正式试行旧日审结认罪认罚普通程序第一案,成为全省首家运行试点工作的单位。
 
      一、试点基本情况
      (一)案件概况
      自2016年12月2日福清市的《实施细则》颁布至今,共计审结认罪认罚案件1860件2241人,占同期审结的刑事案件总数的53.76%,占同期审结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事案件总数的68.36%。判前羁押991人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被告人总数的4.2%,判前羁押率较低。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共计15881814人
 
      (二)罪名分布特点及原因
      认罪认罚案件类型主要为危险驾驶792件,占39.9%;盗窃328件,占16.5%;容留他人吸毒173件,占8.7%;故意伤害108件,占5.4%;贩卖毒品99件,占5%;交通肇事77件,占3.9%;开设赌场56件,占2.8%;聚众斗殴、诈骗各46件,各占2.3%;其他案件259件,占13.2%,共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8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2件、侵犯财产罪43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37件、贪污贿赂罪6件。认罪认罚案件类型主要为危险驾驶盗窃、容留他人吸毒3类。类型集中的主要原因是,首先,这3种案件在轻罪案件中占比大。其次,这3类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辨识度高把握性大,检察官一次提审就可以完成认罪认罚协商。
 
 
      (三)刑罚适用情况
      认罪认罚案件宣告缓刑的占53.37%,拘役实刑的占1004%,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占3646%,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占0.13%,缓刑适用率较高
 
      (四)案件数量趋势
       通过试点两年来的磨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从30%稳步上升,现已稳定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0%左右,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取得良好效果。
 

      二、主要经验
      福清法院在试点工作中,主要围绕“注重整体效率提高”和“注重权利保障”两个宗旨开展,在试点中继续推行速裁程序试点积累的宝贵经验,延续程序启动多元化、审前评估高效化、诉讼程序集约化、庭审流程规范化、权利保障实质化、文书签发独立化、案件监督全面化做法的同时,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胆探索、认真总结,归纳出如下经验和做法:
 
       (一)积极探索认罪认罚协商制度
      福清法院在速裁程序试点前期,发现被告人量刑协商中权利保障程度低问题,即开始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协商处理机制,并取得一定成果。在认罪认罚试点中,福清法院继续推动政法4家实行认罪认罚协商制度,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值班律师帮助下,与公诉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内容包括刑罚种类、刑期、从宽幅度以及刑罚执行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的,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
 
       (二)完善法律帮助相关规定
      1.赋予值班律师准辩护人地位。认罪认罚协商程序合法性的关键,在于协商过程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平衡控辩力量,保障辩方协商能力。在福清法院的推动下,政法4家延续速裁试点中为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强制法律援助的做法,侦诉审三阶段均赋予值班律卿准护人地位,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确保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法律后果和权利告知义务,直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聆听辩解,审查案件事实、定性准确与否,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程序选择。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帮助下,可以与公诉人就刑罚种类、刑期、从宽幅度以及刑罚执行方式等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注重保障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单独沟通的权利。
 
       2.量刑细则向律师公布。经试点相关文件的授权,福清法院在福建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基础上,针对常见罪名制定了更细化的《量刑细则》福清法院将《量刑细则》向律师和检察机关公布,实现了量刑透明化。细化后的规范,不仅大幅提高了控辩双方的协商效率,也提高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罚的接受程度。
 
       3.强化对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监督。福清法院积极推动福淸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法援中心》)建立值班律师质量控制机制,确保值斑律师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法援中心以分数制形式,根据不同流程制作不同内容的工作评估表,在每个案件法律帮助结束后,通过向法官、检察官、侦査人员发放评估表对值班律师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值班律师是否阅卷,是否会见当事人,是否告知相关权利和后果,是否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是否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协商,是否提出法定从轻或减轻意见,有无相关意见被采纳,当事人对法律帮助是否满意等。此外,法援中心还对法律帮助的案卷进行评查,并向被告人随机调查。通过以上方式,法援中心建立值班律师工作表现档案,作为值班律师考核依据,形成值班律师库进出制度,完善监督。在考核同时,也注重保障律师杈利,允值班律师对具体考核情况提出异议。
 
       (三)完善认罪认罚审查模式
       1.转变庭审重心。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双方从对抗转向合作,庭审重心亦相应转向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和合法性的审查。福清法院在庭审中着重核实被告人是否明确了解其相关诉讼权利、程序选择权利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值班律师是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是否为被告人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被告人是否在值班律师帮助下与公诉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是否在场,是否在具结书上签字;尤其着重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意愿,并出示认罪认罚具结书供被告人质证。若被告人当庭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询问控辩双方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双方均同意的,转简易程序继续开庭审理;有一方不同意的,则休庭并转为普通程序。对经审查发现被告人没有获得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案件,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的,退回公诉机关重新协商;有异议的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简化庭审模式。福清法院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对认罪认罚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陈述可以简化;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省略;庭审举证、质证可以简化;经控辩双方质证没有异议的证据,合议庭一般应当当庭认证;法庭辩论可以简化。在判决宣告前法庭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3.速裁程序必要时可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根据规定,速裁程序案件般庭审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但不排除对犯罪事实、法定情节等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承办法官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速裁程序可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经调查和辩论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当庭宣判。如果发现事实和证据仍有待进一步查清的,则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4.证据开示前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拓展至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速裁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基层法院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占比在80%以上,但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所以理论界提出了“速裁程序事实和证据核实环节缺失,有碍程序公正的问题。对此,福清法院采取证据开示前置做法,由值班律师或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将主要证据向犯罪嫌疑人开示并核实。
 
       5.充分告知权利。送达起诉书副本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以及程序选择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告知被告人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以及符合条件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或速裁程序)。庭审时,口头再次告知上述相关内容,并确认被告人的真实意愿。结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和值班律师的告知权利情况,每个案件被告人有7次被告知权利的机会,确保被告人对其权利的“明知”。
 
       (四)完善配套保障措施
       1.确立认罪和认罚情节分别从宽量刑模式。“认罪认罚从宽”是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量刑上予以一定幅度的从宽。分析其中的“从宽”,应当包含了对“认罪”情节的从宽和对“认罚”情节的从宽。福清法院经过研究探索,在全国首创了认罪和认罚情节分别确定从宽幅度的量刑模式。
 
       试点中,认罪认罚案件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性及时性、稳定性、全面性、认罪态度、退赔退赃情况、是否取得被害人諒解、悔罪表现、对侦查机关及时侦破案件的作用、罪行严重程度、人身危险性大小以及被告人的程序选择等方面因素,分别确定认罪情节和认罚情节的从宽幅度。对认罪情节,可根据具体案情,结合《量刑细则》中自首、坦白、当庭认罪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相关规定,确定从宽幅度。对认罚情节,一般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符合条件但检察机关未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被告人或辩护人主动要求适用的,对认罚情节的从宽幅度可以在基准刑20%的框架内酌情就高5%以内。可以选择速款程序或简易程序,但被告人因非客观因素故意选择普通程序的,可以酌情减少5%以内的从宽幅度。  

       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未认罪,在审判阶段才认罪的,对认罪情节的从宽幅度,分三种情况掌握: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最高可以减少5%的基准刑;二是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最高可以减少10%的基准刑;三是案件事实和证据存疑,经被告人认罪后,能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最高可以减少30%的基准刑。疑罪案件经被告人认罪后,“由供到证”可以定案的,福清法院规定了给予较大的从宽幅度,这是对疑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益探索。
 
       2.协调地方政府为法律帮助提供人财物保障。法援中心在看守所、检察院、法院三家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帮助工作依托工作站运行。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广,案件数量多,所以试点期间法援中心每年平均增加了约2000件法律帮助案件,工作量增加约两倍。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未出台相关费用标准文件的情况下,地方司法局在申请财政经费预算时困难重重。为此福清法院牵头政法4家,协调福清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认罪认罚案件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办案补贴经费及其他问题明确如下:(1)法律帮助案件参照法律援助实行一案一补,按人头分阶段计侦查阶段每件3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800元;审理阶段每件200元,每年预算100万元。(2)由司法局增聘3名辅助人员,专职负责法援中心认罪认罚案件相关工作。以上经费标准基于如下考虑:认罪认罚案件法律帮助难度相对较低,值班律师大量工作集中于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阶段和审理阶段工作量相对较小。通过努力,福清市成为全国第一个按案件对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实行补贴的试点城市。
 
       3.加强硬件配套保障。在法院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值班律师会见室,并配置电脑、打印机和远程会见设备。值班律师可以远程会见被告人,也可以庭前在法院内的会见室会见被告人。既方便了值班律师,也保障了制度良好运行。
 
       4.召开律所主任动员会。认罪认罚案件法律帮助全面铺开后,将导致律师普通刑事案件案源变少,影响律所营收,也影响值班律师参与积极性。为了保障法律帮助工作顺利开展,福清法院会同检察院和法援中心召开律所主任动员会,强调法律帮助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并达成共识。
 
       5.对全市律师进行培训。为提高律师对试点工作认识和法律帮助水平,福清法院联合法援中心,针对实施细则理解、法律帮助范围、值班律师职责等问题多次对律师进行培训。多次召开值班律师座谈会,就法律帮助问题征求律师意见和建议。
 
       (五)发挥简案速审功能
       1.繁简分流功能化。福清法院在立案环节和审理环节均注重对案件进行分流审查,对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案件尽量适用速裁或简易等相应程序。速裁程序由专人实行集约化审理,规定每人年结案500件,发挥简案速审功能。通过合理分流,将节约的司法资源分配给疑难复杂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让其他法官有充分时间和精力真正做到疑案审理精细化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
 
       2.社区评估高效化。由于速裁程序审限短,针对社区矫正调查耗费审限,影响速裁程序适用的问题,福清法院通过如下方式提高效率:
 
       (1)微罪自行评估。危险驾驶、买卖身份证件等微罪案件,由于犯罪情节较轻,无须委托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由承办法官或检察官自行评估,必要的情况下,才委托司法局评估。
 
       (2)委托机关前移。需要调查评估的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委托进行。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批捕、取保或监视居住后7日内委托,检察院一般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委托。
 
       (3)加强配合衔接。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上,详细列明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暂住地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委托机关在委托函中标注速裁程序,并列明评估对象详细基本情况、委托机关联系人、联系方式、评估意见书接收机关联系人、联系方式。
 
       (4)缩短评估时间。本辖区司法行政机关一般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送达接收机关和抄送委托机关。案件已委托调查评估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的附注事项中列明。
 
      3.诉讼程序集约化。为提高效率,对速裁程序做到“三集中”,即集案、集中送达、集中开庭。首先,与检察机关达成共识,速裁程序案件每周相对固定时间集中立案,立案时随卷移送起诉书电子文档。其次案件受理后,集中送达并制作询问笔录、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预缴纳罚金或退赃。最后,由专人负责集约化审理。通过诉讼程序集约化,整合资源提高效率,解决了速裁程序因审限短和统筹安排不便,造成重复劳动和办案时间碎片化等降低效率的问题。
 
       4.文书签发独立化。福清法院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独任签发,审委会仅限于影响重大、复杂疑难案件。2017年、2018年,福清法院审委会研究刑事案件仅56件,占刑事案件总数1.76%。福清法院通过裁判文书签发权下放,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大幅节约了办案过程中领导待签时间,也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当庭宣判无障碍化。试点过程中,速裁程序做到当庭宣判率100%,避免了书记员为宣判二次通知及法警二次提押,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据统计,福清法院的认罪认罚案件平均结案周期为10.3日,其中速裁程序平均结案周期为59日;认罪认罚案件当庭宣判率93.6%,其中速裁程序当庭宣判率100%;认罪认罚案件服判息诉率96.8%。上诉的64件案件均系速裁程序,上诉原因如下:37件余刑均在6个月以内,上诉均系为拖延时间留看守所服刑;18件认为刑期过重;2件认为罚金过高;3件要求改判宣告缓刑;1件因被告人系女性,上诉理由为“不想被送监狱后头发剪短”;1件对事实有异议;1件认为无罪;1件希望上诉后缴纳罚金可以宜告缓刑,目前发改率为零。
 
       三、试点存在问题
       试点运行近两年以来,取得很大进展,但在工作中,福清法院也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一)关于量刑建议采纳的问题
      《试点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除法定情形外,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对此,有的法官将一般应当”错误理解为“应当”,认为对定罪有最的案件,也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究其根源是对量刑建议仍属求刑权的性质没有给予正确认识,从而导致人民法院的定罪栽量权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案件公正审判。
 
 
       (二)关于量刑建议调整的问题
      《试点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实践中,对如何建议检察院调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法院必须书面建议,检察院必须书面答复;有观点认为可以口头建议有记录在案即可。
 
       (三)关于确定刑建议的相关问题
       根据《试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实践中,多地试点检察院提出大量的确定刑建议,并将确定刑建议占比作为一个考核指标,一定意义上违反了量刑规律,也不能适应量刑情节的变化。
 
       (四)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方式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般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启动。但实践中存在有些符合条件的案件,检察院没有启动;有些案件在法院审理之前被告人不认罪,到审理阶段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要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以上情形,法院能否启动程序,实践中存在争议。
 
       (五)法律帮助经费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认罪认罚协商能否程序正当,取决于被告人是否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认罪认罚案件程序快,多一道律师审查,对法官也多一道保障。所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关键在于,法律帮助能否实现以及提供的法律帮助是否有效,而法律帮助的人财物保障又是重中之重。虽然认罪认罚里的法律帮助属于法律援助的大范畴,但是对地方政府毕竟是新提法,所以各地在协调财政部门保障法律帮助经费标准时,由于缺乏相关文件依据,均存在不同程度困难。大部分试点城市只能以法律援助值班经费形式拨付。值班补贴标准低廉(100-300元/天),必然影响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质量。
 
      (六)值班律师资源有限的问题
       福清市系县级市,常住人口135万人,外来人口23万人,共有律师103名,人口律师比为万人0.65名。2016年福清法院总收案数1557件,律师总办案数2678件。相对经济不发达地区而言,条件尚可。但即使如此,选取40名值班律师,数量仍较大,对律师自身业务影响也较大。在经济不发达地方,律师资源更加有限,所以律师资源缺乏问题将限制值班律师制度的有效运行。
 
       (七)关于审前调查的相关问题
       在速裁程序试点初期,多地试点法院由于审前调查无法在审限内完成,致使大量符合条件的案件无法适用速裁程序。两高两部对该问题在会议纪要中规定了,由公检法办案机关自行评估或评估机关前移。在速裁程序试点后期,福清法院采取的做法是,拟宣告缓刑的危险驾驶案件,由于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由经办法官自行评估;其他比如盗窃等案件仍然需要评估,但委托前移至检察机关。但是认罪认罚试点开展后,出现了新问题。新的速裁程序条件放宽至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可以宣告缓刑的已经不止原来的微罪案件,所以被告人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情况也变得复杂,单凭办案人员自行判断已不可行。实践中,社区娇正部门对刑期较
重的缓刑案件由公检法办案人自行评估的做法,也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刑期较重的未经社矫部门评估,容易造成不具备条件的当事人在执行期间无法进行社区矫正的问题。
 
       (八)关于速裁程序案件中,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的可以进一步简化程序的问题
       实践中,有观点提出,危险驾驶等可能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的微罪案件基本上适用速裁程序,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案件中占比大,事实相对简单,量刑规范,与其他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有显著差异所以对速裁程序中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的案件可以与其他案件区分情况是理,以提高效率。
 
       (九)关于被告人反悔后,认罪认罚协商时的有罪供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判决宜告前有反悔并撒回认罪表示的权利。在反悔情形下撒回认罪表示的,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协商中的认罪答辩无效,且不影响判决。有观点认为,在速裁程序案件中,事实相对简单、清楚,如果允许被告人反悔则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对速裁程序的协商结果应当不允许被告人反悔,其认罪答辩可作为证据使用
 
       (十)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如何让被告人更好回归社会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去劳动教养后的微罪人刑以及作为风险调控手段的危险犯入罪,令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压力骤增。认罪认罚案件中如危险驾驶、小额盜窃等微罪案件占比较高。对于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与刑法传统意义上的被告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差别。此类案件入罪后,对被告人的升学就业等都会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如何让此类罪犯在判决后消除标签效应,更好地回归社会,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四、制度完善建议
       (一)对量刑建议不当的案件,分情形建议检察院调整
       法院审理过程中,当庭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在庭审中口头建议检察院予以调整,并记录在案,检察院可以当庭提出调整意见,也可以庭后提出。检察院不予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不当的,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但在判决前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应视案件具体情形提出幅度刑或确定刑的量刑建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仅对量刑建议的内容作出规定,但对量刑建议的形式没有提出明确要求,因此,量刑建议究竟是幅度刑还是确定刑应视案件具体情形而定。从量刑规律出发,应以幅度刑为主,确定刑为辅。
 
       理由如下:第一,确定刑建议限制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案件第二,并处财产刑的案件,财产刑的履行会影响到刑期和刑罚执行方式而财产刑能否履行在审查起诉阶段是不确定因素,所以,关于财产刑的确定刑建议缺乏实践操作性;第三,结合“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规定,如果检察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又不属于排除采纳情形,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容易造成量刑的不平衡
 
       (三)人民法院可以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实务中仍然存在检察机关因各种原因选择性启动,或者明显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而未适用的情形。建议可规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征得控辩双方同意后启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作为补充方式。
 
        (四)建议有关部门制定法律帮助收费标准
       以福清市为例,值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法律帮助包括阅卷会见、审查案件、认罪认罚协商等事务,实质已等同于法律援助。虽然福清法院联合政法四家不懈努力协调,但福清市政府确定的法律帮助标准(侦诉审三阶段分别为300元、800元和200元)与法律援助1200-2500元的标准仍有相当差距。因此,建议上级部门能就法律帮助的办案补贴标准出台相应文件规定,明确恰当的经费标准,提高值班律师积极性,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畅运行。
 
       (五)完善值班律师制
       对于值班律师资源有限的问题,我们建议可以实行专职律师与社会律师混合提供法律帮助的模式,并提高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的比例和待遇。首先,专职律师由于有固定工资和编制,专业从事法律援助案件,更有责任心。其次,专职律师在与检察官、法官对案件沟通上更容易。最后,专职律师无须实行轮班制度,可实现一案跟到底,对案件各阶段产生的问题不容易出现轮班制导致的脱节弊端。
 
       (六)区分情形对待调查评估
       结合福清法院的做法,建议对拟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的案件,是否符合缓刑条件,视情形可由办案人员自行评估,比如危险驾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或者其他过失犯罪等情节较轻的,被告人没有相关前科的案件。拟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上并宣告缓刑的案件,仍需要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但委托机关必须前移至公安和检察机关,才不致因审限不够而影响速裁程序适用。政法4家可以规定,明确可以自行评估的和可能需要委托评估的不同情形,对可能需要委托评估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愿的,相关办案机关应当立即委托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七)建议对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微罪案件从审理模式和裁判文书方面进一步简化
       1.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宣告缓刑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出庭。理由如下:第一,速裁程序中拘役六个月以下的案件属于微罪案件,事实简单,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指控罪名、适用法律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真实上诉率和发改率均极低。第二,速裁程序庭审一般省略法庭调查和辩论几乎已无控辩对抗的实质性内容,庭审意义在于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意愿。第三,以大陆法系为例,与我国速裁程序十分相似的德国、法国、意大利的刑事处罚令程序、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和日本的略式程序也均有采用书面审理模式。
 
       2.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的案件,判决书可以进一步简化。据统计2018年,福清法院到目前为止,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认罪认罚的微罪案件中,危险驾驶罪占88.8%,买卖身份证件罪占3.3%,盗窃罪占2.1%,其他罪名占5.8%。所以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的案件在原有的速裁程序裁判文书格式基础上,可以省去审理查明事实,进一步简化如下:第部分,写明公诉机关情况、被告人身份基本情况及强制措施情况。第二部分,写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某罪,认为被告人某某具有某法定从轻(或从重)情节。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某某犯某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某某犯某罪,判处拘役x个月。”第三部分,写明上诉权利告知。
 
       (八)明确规定被告人反悔权及认罪答辩的使用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任意自白。如果被告人认罪后又反悔的,其在协商中的认罪答辩应归于无效,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受强迫而认罪
 
       (九)建议对认罪认罚的微罪案件实行前科封存制度
        我们认为,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的微罪案件,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为了消除标签效应对犯罪人心理、工作和生活上的影响,帮助其回归社会并降低犯罪率,建议可确立前科封存制度。规定判决执行完毕后,经过一定期限,罪犯若没有再犯新罪,即封存其曾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判决的刑事前科。同时该制度的确立,也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