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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成功由十年以上辩护到五年

发布:2022-12-03 23:58浏览:案例来源:原创亲办案例
集资诈骗罪是如何由十年以上成功辩护到五年的


 
案情简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S某先后成立多家金融公司,开设XX贷线上理财平台,采用购买空壳公司发布虚假借款标的,承诺固定高额年化收益,通过广告宣传,电话推销等公开宣传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对外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并将集资款大部分用于借新还旧、公司运营和个人挥霍。其中,被告人D某身为XX公司出借事业部总监,负责XX公司理财产品的销售、宣传和推广工作以及指定涉案理财产品的投资返还利率等,参与非法集资造成实际损失1.96亿元,构成集资诈骗罪,且金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认为D某为主犯
 
律师工作:
D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找到了宋开诚律师,经过宋律师的介绍和分析,当即委托了宋律师三个阶段的辩护工作。
侦查阶段:宋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会见D某,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且就D某所做过的所有笔录进行了帮助回忆、记录和分析。在侦查阶段期间,宋律师总计会见D某达七次之多,每次会见平均耗时3小时,案件才得以梳理完成。
审查阶段: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宋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卷宗数量58本,经过20天对卷宗的仔细审阅,总结出本案的争议问题,并就这些问题进入看守所同D某进行再三确认和沟通,并就案件证据材料问题和检察院沟通,要求其补充。(案件进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审判阶段:再次明确审查案件辩点,为开庭做准备,并召集团队律师开会讨论最终确定案件突破点和主要辩点、次要辩点。
 
庭审辩点:
开庭时,宋律师就本案总结出如下辩点:
一、D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D某不知公司系采用虚假标的来借款。
检察院认为本案中D是利用虚假、欺骗的手段吸收了存款,并明知该存款用于借新还旧、公司运营和个人挥霍,属于集资诈骗。但是本案中,在案证据一不能证明D某明知公司采用虚假标的,欺骗手段来吸收存款,D某的工作是进行运营,至于吸收资金的借款标的是否虚假,D某无从得知,而应为公司产品部门客服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范围。
2、D某不知吸收的存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
D某只是负责营销活动来吸收存款,当存款吸收进来后的去向并不知晓,公司规模较大,各个部门都有负责分工的人员,D某没有途径、没有理由、没有可能知晓公司吸收的存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

我方辩护意见中从犯意见被完全采纳
 
二、关键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错误和瑕疵,不能以此认定犯罪事实
指控本案犯罪金额的主要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存在如下问题:
1、鉴定检材不完整,缺乏12家银行明细的检材。
2、鉴定逻辑错误,仅仅只是对该公司的账户进行鉴定,但未对进来的资金到关联账户后的去向进行鉴定,也就是说,从鉴定表面形式看,无法确定资金全部用于借新还旧、公司运营和个人挥霍。
3、鉴定过程违反规定,委托事项错误,鉴定依据相关人员笔录,属于参考了非财务会计资料,违法。鉴定缺乏声明部分,鉴定缺乏分析论证说明的过程等严重违反规定的瑕疵。
4、鉴定人员资质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鉴定人员同时在两家机构执业,违反规定。
二、D某任职时间短,并非掌握了公司的实际资金账户进出,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三、D某供述了其吸收存款的所有事实,并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属于主动投案加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减轻处罚。

法院采纳我方对于从犯的意见
判决结果:
案件经过三次开庭,并且最后一次开庭后两个月,案件临近审限时进行判决。
1、本案鉴定意见确认的数额无法查清,遂对各当事人酌情从轻处罚。
2、判决D某构成集资诈骗罪从犯,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判决刑期为五年

 
律师自评: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D某构成集资诈骗罪主犯,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有期徒刑,但最终经过我们团队的努力,案件得到了“从犯”的结果,顺利减轻判决刑期到五年有期徒刑。本案属于团队辩护非常成功的案例,就本案办案经验评价,我们主要有以下几点感悟:
一、仔细研究案件的证据和法条至关重要:
注重对案件事实的研究,再结合法条,可以看出认定D某要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即“采用欺诈手段”加上“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因D某为公司的总监级别的人物,但并非全盘操作或者幕后股东,所以其只是负责对外营销的工作,其对于采用欺诈手段,即虚假标的是否明知,则需要运用证据加推定的方式来认定。(D某本人始终陈述其不知道是虚假标的)从证据来看,有关员工表述D某明知虚假标的的供述还是存在的,但多为推测性的供述,属于传来证据,应当不能以此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求吸收存款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和生产经营的资金金额完全不成比例,如吸收1亿,投资100万,就属于不成比例,但是本案中,对外经营和投资,并不是D某的工作和业务,其没有途径,没有理由,没有客观条件知晓公司对外经营的实际情况,所以以此推定D某明知没有对外经营,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非常牵强。此突破口宋开诚律师认为不能认定D某属于集资诈骗罪,而应当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运用专业知识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效果明显:
大部分律师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力度是不足的,毕竟鉴定意见本身就是因为公诉人、法官对专业性问题无法查证而委托的鉴定机构来做的,本身具有强烈的专业性。但是正因如此,实务中往往大部分鉴定意见因为律师的专业度不够而疏于仔细审查质证,最终导致明明存在瑕疵、错误、违法等的鉴定意见因律师没有异议而被直接认定引用(当事人本人就更没有专业度和条件来质证了),因此,宋开诚律师通过对于该证据的仔细研判,并就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方式的学习和研究,对本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找出了共计13处错误和瑕疵的地方。从而导致在判决书中法官直接表述:“鉴定意见涉案的金额无法查清,对各当事人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鉴定意见结果无法查证

 
三、案件卷宗多,繁杂,运用熟练、专业的技能阅卷分析案件:
本案有五十余本卷宗,阅卷工作极其繁重,如何在短时间内阅卷审查显得尤为必要。宋开诚律师通过丰富的办理集资诈骗罪的经验,将本案组建3人团队来办理此案阅卷工作,并就各不同卷宗内容进行详尽的记录和审查,阅卷笔录能够直接、清晰反应案件的事实,对于后续辩护工作提供了非常有利的帮助。
本案办案团队: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 宋开诚律师团队


宋开诚,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认证律师擅长领域:经济犯罪、税务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成功办理:杜某集资诈骗案(浦东新区检察院起诉建议量刑十年以上,宋律师经过两年多辩护工作最终案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王某贩卖毒品案(天台县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以上最终判处一年二个月)闻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东台县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以上最终判处一年六个月)陈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浦东新区侦察部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最终案件因证据不足结案)朱某协助组织卖淫案(静安区侦察部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最终案件因证据不足结案)王某信用卡诈骗案(黄浦区侦察部门侦察完毕,宋律师介入案件后发现证据存疑,本可能判处缓刑案件最终做存疑不起诉决定)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金山区检察院在听取宋律师意见后召开听证会,最终做不起诉决定)钟某危险驾驶案(静安区内醉驾遇检测逃避被追捕,途中找人顶包,宋律师介入后发现案件证据、程序存在违法情况,最终钟某和顶包人双双被取保候审并终结案件)刑事辩护路漫漫,让我们精彩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