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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到底要不要找关系?

发布:2022-08-11 15:00浏览:案例来源:原创家属须知

刑事案件到底要不要找关系?

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部主任 宋开诚律师

 

笔者从事了近十年的律师工作,于2016年组件专办刑事案件的团队,至今办理过各类常见的刑事案件,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聚众斗殴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毒品类犯罪、职务侵占类犯罪、行贿受贿类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类犯罪等诸多案件。

作为一名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有一句话可能说出了诸多刑辩律师的心声,那就是“迷信关系是刑事律师成长的最大绊脚石”。在笔者团队接受刑事案件委托的同时,我们会以书面形式加口头宣读的方式向委托人告知部分内容,其中有一条便是“本所律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向您表示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任何机构任何办案或非办案的在职、曾任职、将任职的任何人员存在任何私下、不正当的关系以此来为您谋取案件有利结果”。之所以要有这一内容的宣读,主要就是为了遵守“律师的执业操守以及底线”。笔者经常和同行交流中说过这样一句话:“如果把我的办公室装修成古代的公堂,头顶上悬着的牌匾,我定会刻四个字‘拒绝行贿’!”
 

当然,之所以对“找关系”如此抵制和深恶痛绝,并非完全因为当事人去“找关系”了,所以就不委托律师了,当然,我不否认这是原因之一,而且该原因的比重还不低(坦白!),可是除此之外的原因,可能将会是对当事人家属及其本人而言,将会是重大的影响,这个影响不得不说是雪上加霜的,为什么呢?我总结了如下理由:

 

01

一、“找关系”会耽误律师办案,一旦关系没搞定,律师介入的最佳时机也早已过去。

 

一个真实案例,2016年,笔者有一客户,涉嫌贩卖毒品罪,其不愿意花律师费聘请律师做全程的辩护工作,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让其他律师前去看守所传话,律师回来后工作结束,并没有系统的为该案做详细的分析和准备工作,而该客户的家属,完全寄希望于找关系,并已经花费了非常巨额的费用。就这样三个月过去了,案件没有一丝进展,直到开庭前两天,当事人家属才对所找的关系产生了疑惑,当事人没有释放或取保候审也是不争的事实,就这样,家属找到了笔者,希望笔者能够为其做辩护工作,但是该案被笔者拒绝了,因该案件百分之九十的时间已经被浪费了,律师无法在侦查阶段介入,也没有阅取卷宗,更没有分析讨论并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这些工作没有做,对当事人而言影响是致命的,该案最终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家属去找所谓的关系户退款,是否退回笔者也不得而知。

 

02

二、“找关系”可能会使你被“骗”的倾家荡产。

 

之所以在“骗”上打引号,因出于律师的严谨角度,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骗的情况下,打上引号表示特殊含义。

真实案例,2017年初,笔者承接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涉嫌开票金额有4000余万元,笔者收案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对当事人进行了会见,充分了解了案件情况,回来进行了充分的研讨和论证,团队律师花费2日时间,充分查阅了有关增值税发票的所有行政法规及财政部门规章和文件,团队律师又花费3日时间,查阅了当地地区近年来的相似案例300余件。

然就在笔者团队准备案件时,当事人家属被告知找了所谓的关系,可以让当事人提前取保候审,但笔者经过多层研讨后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金额,系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量刑标准,该量刑标准下,若不符合法定条件系不可能被取保候审的,但此时的当事人家属却对“找关系”深信不疑,最终还是决定支付巨额资金。该费用让本就不富裕的家属雪上加霜,最终,直至判决,当事人都没有被取保候审。而收取找关系的费用的一方,频频更换托词,一会表示:“取保候审出不来的话,可以办理缓刑”,一会又表示“缓刑办不出来,可以争取最轻判决”。试问,这些份子仅仅动嘴皮子就将当事人家属忽悠来忽悠去,这样的行为请许我用“骗”字加以形容。

 

03

三、“找关系”加速司法系统的腐败,是刑事辩护律师界的悲哀

 

一名合格的、专业的刑事律师,可以为当事人做的辩护工作,经过笔者总结,总共有不少于八大项、二十五小项,如果刑事律师都不做事了,人人都去通关系,找路子,那最终的影响将会是所有和尚没水喝,因为挑水的和尚挑上来的水,都被躺着的和尚喝了,久而久之,没有人挑水了,没有人好好研究案件了。笔者就多次为了案件的研究,整日整夜没有睡,最长时间达38小时没有睡眠,不为别的,只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为当事人的人生自由,只为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试问,找关系的人,会管你那么多么?

 

最后,四字真言结尾:拒绝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