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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敢让值班律师帮你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吗?

发布:2022-08-09 16:40浏览:案例来源:原创家属须知



    值班律师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产生的名词,其主要目的是响应我国“刑事辩护全覆盖”,无论是罪重或是轻、无论有无经济能力,都能由律师免费帮助辩护的一种救济方式。虽笔者办理刑案至今多年,但并未报名或申请作为值班律师来为当事人服务。
    我们都知道,刑事辩护的实质是律师受家属聘请,为当事人进行无罪或罪轻的一种诉讼活动,形式上,律师是与公安、检察院存有相互对抗以及单方面对其工作结果的监督的一种关系,这样的关系也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充分保障人权的精神。
    那么,如果是社会公益的值班律师,其并不能接受家属的经济聘请,也不能接受经济以外的报酬(有收受钱财的禁止性规定存在),则其和家属支付律师费聘请的辩护律师相比,是否在辩护工作积极性、负责性上存在一定区别呢?更何况此处且不说两类律师的专业程度和执业经验之前的区别了。
笔者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当事人在侦察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没有律师帮助辩护,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笔者看到该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大跌眼镜,不知是该具结书提供者故意存在一定的疏漏还是值班律师并未发现该疏漏,在案件办理结案之后写下随笔:

一、案情:
    2020年3月,林女士(化名)找到笔者,要求笔者帮助其代理一起其儿子朱某涉嫌的诈骗案,笔者在了解案情并和林女士办理委托手续后,随即前往某看守所对当事人朱某(化名)进行会见,并前往某法院进行阅卷,归纳案情如下:
1、朱某于2019年在网络上认识受害人A,并谎称其可以帮助A查询他人隐私记录,在网络上向A收取“查询费”若干。收款后实际并未为A查询隐私信息,而是其向他人处购买了虚假的信息提供给A,后A发现信息不实,多次向朱某索要“查询费”未果后报案。
2、警方将朱某抓获归案后,朱某亲自承认其还向B用类似方式收取“查询费”若干,后警方找到B核实,B确认。
3、检察院在收到案件后对朱某进行了提审,并在值班律师的陪同下和朱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内容为刑期一至三年。
4、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在此之前朱某没有请刑事辩护律师。
 
二、律师分析:
    根据上述案情,笔者进行了充分的阅卷和研究,发现案件存在一定问题,具体如下:
1、检察院提出的认罪认罚期限明显不合理
    若以朱某所诈骗的金额总额计算,在不考虑退赔受害人和获得谅解书的情况下,基准刑期应为一年七个月左右,那么检察院给到的一至三年的认罪认罚刑期,显然过于宽泛,当中一年八个月至三年的范围本身就超出了原本刑期的范围。我们知道,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系控方和辩方互相协商确定一个比较不适用该程序而更为“从宽”的刑期,而此案控方却给出一个宽泛的刑期,甚至是超过正常基准刑的范围来应付了事,没有体现“从宽”在哪里。
2、此案存在“特殊坦白”情节检察院并未认定
    如前文所述,朱某交代A的犯罪情节属于坦白,因A报案后朱某被抓获,但朱某在侦查机关并未掌握其其他同类犯罪情节时主动坦白B受害人的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属于特殊坦白,应当根据上海市相关量刑标准给予其不超过40%的量刑减免(普通坦白系30%,中间有10%的区别)。
3、朱某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期间多次表示要退赔受害人自己诈骗得来的钱款,但均未果(没人帮助退赔或者没有人向家人转达退赔的方式)。
后笔者律师团队多次主动联系远在外地的A和B,经过多次沟通,A和B均同意接受赔偿款并出具谅解书。
 
三、庭审:
    因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法庭启用速裁程序,开庭时笔者律师提出了如下意见: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刑期不合理(前文已术),且当事人在签订该具结书后对受害人进行了退赔及获得了谅解书,属于认罪认罚具结书签订后的新情况,应当予以重新考虑。
2、当事人存在特殊坦白情节,应当予以认定并再次减轻处罚。
3、根据我方计算的刑期加上上面两条理由,应当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控方却不同意我方的意见,认为应当在一至三年内判决。庭审程序结束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判决。庭后法官向我方表示,本打算在当日宣判,但因我方提出新的情况,需要休庭后重新评议,宣判日期待定。
    两周后,法院宣判,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整。
 
四、沟通:
    宣判后,我方本着学习的心态与法官沟通此案,法官表示本打算当日宣判,我方的新情况庭后予以考虑,最终判决比之前稍作更改,其认为特殊坦白也是坦白,本案已经认定了当事人构成坦白(言下之意其并不否认当事人构成特殊坦白),但控方的认罪认罚刑期毕竟在一至三年(言下之意要求其判决低于一年可能存在一定困难),法官拥有自由裁量的权力,所以在一至三年内选择一年有期徒刑,已经是对当事人最轻的处理了。
 
五、感想:
    此案是一起相对较轻,金额较少的刑事案件,相比大案要案而言此类案件家属自掏腰包重金聘请刑事律师的可能性本就不大,正巧此案我方接受代理后发现了当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检察院认罪认罚的程序到底是为了让当事人认罪认罚,节约司法资源,相应给与当事人从轻处理的一种措施,还是一个业绩考核指标?在笔者办案过程中,遇到过其他案件中公诉人为了让当事人认罪认罚存在一定虚构刑期、虚构情节的情况。本案中公诉方给与当事人一至三年的有期徒刑,明显就是草草了事,对普通量刑都没有计算,而是根据法律规定该金额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随意给了一至三年区间。
    接上文,对于丝毫不懂法律的当事人而言,家属也没有为其特地聘请辩护律师,在场的只有为其提供帮助的“值班律师”,那么,值班律师是否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呢?我认为显然是没有的!根据《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第二项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可以看出,值班律师不单单只是摆设,其应当1、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2、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提出意见。这两点在本案中就显得尤为重要,若本案的值班律师发现这些问题,很可能认罪认罚的相关刑期将会进行改变,甚至是降低最低起刑点。
    值班律师也是律师,应当对相应的量刑标准有一定了解,本案朱某并不存在加重处罚的情节,所以其如果不适用任何从轻处罚的情节,基准刑应当在一年七个月,为何公诉人给与其一至三年这样不合理、宽泛的刑期,值班律师也不发表任何意见呢?是不是值班律师也和公诉人一样,案件繁多,对于简单、认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就草草了事走流程了吗?俗话说一个和尚挑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是不是公诉人、值班律师、法官三个懂法的角色中的其中一个都认为另外两个可以审查,就降低了自己的审查力度了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新增内容,其优点在于将案情简单、当事人配合认罪的案件达到快速处理机制,从而节约司法资源。但自从该制度实施以来,各地都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例如某些地区的检察院不主动适用该程序,导致希望通过认罪认罚程序获得轻判的当事人无法适用,又或者过于强求该程序的适用率,造成许多案件存在类似本案中的认罪认罚刑期过于宽泛或者从该刑期区间中根本无法体现较普通量刑更为从宽的地方,流于形式。
    笔者虽然无法改变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的形式和程序,但笔者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从家属、当事人角度分析认罪认罚程序的利弊。笔者建议当事人在有自己聘请的正式刑事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可以听取律师的建议选择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若没有自己聘请的刑事辩护律师,只是看守所门口带话的普通律师或者是法律援助律师的,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需谨慎,以防出现类似本案的大区间量刑导致案件一旦存在可能更轻判的情况而不能获得轻判,这是值得注意的。
    最后,也真心希望“值班律师”可以更加谨慎、更加专业,你们不单单面对的是一起案件,可能因为你的仔细和专业,拯救了一段恋情、一段婚姻甚至一个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