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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发布:2022-08-12 14:22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刑法明确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根据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告诉的才处理。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考虑到实践中发生的重病老人、儿童等被虐待者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况,增加规定了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例外情形,即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应按照公诉案件处理,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人民检察院虽没有提起公诉,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些案件应属于公诉和自诉可以互转的案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作为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一是有证据证明;二是属于情节轻微的案件。如果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如证据不足,并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的,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诉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由人民法院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解释》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明确为“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解释》明确:“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此项制度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被害人告状无门的问题,为拒执罪案件被害人多提供一个救济途径。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栽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椅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的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校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整理:正义辩护网刑辩律师团队;【新刑事诉讼法适用问题解答】)